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民初9435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江苏统帅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三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统帅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俊
人民陪审员 谭玉芳
人民陪审员 刘银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溧波
书 记 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