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2民初1943号之一
原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
法定代表人:朱庭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谦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常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669号锦江现代城社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常直进,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常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连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蔡晓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