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2民初1943号之二
申请人(原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
法定代表人:朱庭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谦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河南常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669号锦江现代城社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常直进,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常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2022)豫0802民初194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常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8940.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及解除本案诉讼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常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8940.45元的冻结措施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连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蔡晓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