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麦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2329号之一 原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 法定代表人:***,行政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麦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A办公楼4层401-104号(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麦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