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03民初8384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UFHR6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实验小学。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中段路西(人才交流中心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403698723218L。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亚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实验小学(以下简称:新城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城小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703,289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9,075.89元(其中工程款以562,631元为基数,按照年6%的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10月16日止。其中质保金以140,658元为基数,按照年6%的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10月16日止。资金占用费实际应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三、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河南商丘新城古城分校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联亚公司对新城小学古城分校一体板项目进行保温装饰一体板的施工,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原告联亚公司忠实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已将工程交付给被告新城小学,被告新城小学已于2021年9月1日投入使用。2022年1月4日,原告联亚公司与被告新城小学、案外人***、***签订《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实验小学古城校区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工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原告联亚公司施工的工程已基本结束,总造价为4,688,592元,并约定:被告新城小学应当在收到该协议后三日内,支付工程款1,164,242.4元;在案外人***、***收到应得工程款后,联亚公司三日内支付工程款291,060.6元;工程尾款由甲方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原告联亚公司支付562,631.24元,剩余质保金140,657.76元由被告新城小学于2022年10月15日质保期满后三日内支付。针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原告联亚公司义务,原告联亚公司已经将案外人应得款项按约支付,并在整个质保期内及时提交维修方案并指派技术人员到场维修。现约定的工程尾款及质保金支付期限届满,被告新城小学尚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2022年10月1日联亚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新城小学向原告联亚公司支付工程尾款703,289元;2、依法判令被告新城小学向原告联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39,075.89元(其中工程款以562,631元为基数,按照年6%的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10月16日止。其中质保金以140,658元为基数,按照年6%的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10月16日止。资金占用费实际应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新城小学向原告联亚公司支付律师费28,000元;4、依法判令由被告新城小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新城小学辩称,原告联亚公司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按要求进行保修,致使答辩人投资上亿的工程外观存在重大缺陷,原告应在维修完毕后再主张工程尾款。同时提出反诉,反诉请求为: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反诉被告联亚公司向反诉原告新城小学支付违约金80万元(每天2,000元,从2021年10月15日计算至2022年11月20日共计400天)。二、反诉费由反诉被告联亚公司承担。反诉理由:反诉原告新城小学将古城校区外墙装饰保温一体板工程整体承包给反诉被告联亚公司,反诉被告联亚公司在施工中粗制滥造,导致交工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多处出现损坏开裂,既严重影响外观又严重影响使用。反诉原告新城小学通知反诉被告维修,反诉被告联亚公司仅仅维修了极小一部分,且维修后未经反诉原告新城小学验收。现该工程反诉被告联亚公司施工部分仍然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反诉被告联亚公司拒绝完成维修。根据2022年1月4日双方签订的《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实验小学古城校区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保修期为365-天,自-2021年10月15日起算,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缺陷,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乙方于甲方发现问题后指派技术人员三日内到达施工现场并向甲方提交维修方案,经甲方审议允许后立即开展维修工作,甲方根据工程要求,合理向乙方规定工期,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维修完毕,处2,000元每天的罚金。维修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技术人员及工人方可离开。而甲方在发现质量问题通知乙方维修后,乙方既未提交维修方案,也未全面认真维修,更未在维修后经过甲方验收合格,而是应付差事草率收场,所作所为严重背离了补充协议的约定,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每天2,000元的违约金,合计80万元。鉴于反诉被告联亚公司已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反诉原告向其支付工程款尾款及保证金,反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反诉,请判如所请。
联亚公司反诉辩称,一、根据本诉提供的证据联亚公司已履行维修义务;二、现场多处问题并非联亚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导致,而系在联亚公司施工完毕后,其他施工方进行施工时碰损,且对此类因素导致的问题,联亚公司也已及时免费维修;三、另有一些新城实验小学在诉讼中认为的联亚公司施工的问题,只是因为联亚公司先于其他施工方施工,联亚公司按照图纸标高施工到相应的位置,剩余裸露部分应当由其他施工方完成,并非联亚公司义务;质保期为一年,新城实验小学主张的违约金计算天数超过质保期。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6日,就商丘新城古城分校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工程,联亚公司与新城小学签订一份《河南商丘新城古城分校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新城小学为甲方,联亚公司为乙方,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施工行业规范,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承揽本合同工程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合约,供双方遵照履行。第一条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河南商丘新城古城分校一体板项目;1.2项目地点:商丘市;1.3使用产品:氟碳漆保温装饰一体板(保温材质岩棉,保温层厚度30mm);1.4工程造价清单:1、氟碳漆保温装饰一体板,保温材质岩棉。保温层厚度30mm(基层墙面无抹灰),双包单价257元/㎡,暂估面积10903㎡,小计2802071元。2、氟碳漆保温装饰一体板,保温材质岩棉。保温层厚度30mm(基层墙面抹灰),双包单价248元/㎡,暂估面积4097㎡,小计1016056元。合计3818127元。备注:包含外设费用;包括局部封边造型为其他厚度;计算规则:以实际完成见光面展开面积计算。1.5合同清单外,应甲方要求增加的施工项目,双方协商认价后,甲方给予签证增补相应费用,我方按签证内容施工。1.6施工范围:设计图纸涉及到的所有外墙墙面锚固、嵌缝、打胶、清洁等第二条施工工期2.1总施工工期为日历天数80天,自约定进场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乙方提交完工报告之日止。2.2开工日期按下列第()种约定执行:(1)-年-月-日;(2)甲方提前20天书面通知乙方。2.3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工期自动顺延:(1)工程方案、工艺、用料、色泽变更,从提出变更之日起至完成变更日止相应顺延;若该项变更对工程工期有实质性影响的,双方重新商定工期。(2)实际施工面积大于暂估面积时,按比例顺延工期;(3)不可抗力因素;(4)一天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8小时以上时,顺延一天;(5)因甲方、土建等其他施工单位、政府管理部门之要求而暂时停工的;(6)因甲方单方面原因延迟支付工程款,自应付之日起至足额支付之日止,工期相应顺延;(7)完工报告提交甲方日起至验收完毕日止,该期间不计入工期;(8)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停工。2.4发生2.3条情况时,乙方可以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要求确认工期顺延甲方代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作出答复,逾期视为对甲方报告的确认。第三条施工管理3.1甲方驻项目现场代表:姓名**,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就工程相关事宜所签署的文件对甲方具有约束力。3.2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为职务项目经理,电话乙方代表就施工管理、与甲方和监理协调施工事项所签署的文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33甲方应完成下列配合义务:(1)乙方进场时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水电接口,主要通道满足项目作业运输需要,没有妨碍作业的其他交叉施工存在;并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甲方提供乙方人员住宿;(2)乙方进场时甲方已办妥施工许可证及其它作业所需政府审批手续;(3)甲方应协助提供现场材料堆放地;(4)免费提供一套完整的建筑图纸和一套完整电子版建筑图纸(各层平面图,立、剖面图,门窗表(图),各节点(阳台、空调板等)详图)(5)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3.4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1)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深化设计,得到甲方认可后出具设计图纸:(2)施工前按要求完成组织施工图纸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送交甲方审定,作为甲方检查监督执行施工计划的依据。(3)乙方除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标准外,应严格执行甲方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在施工期内负责施工人员安全,做到安全文明施工。(4)乙方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打**及其它损伤建筑物原有形态的工作,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5)乙方开工前,应将施工负责人员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施工负责人时,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6)乙方应按合同及时向甲方提供付款通知及相关资料,付款通知及相关资料需得到甲方的认可。如乙方未按时提供导致相关手续不能及时办理的,甲方可不支付款项。(7)按施工安全规范规定,采取施工保卫安全等技术措施,确保现场施工人员及第三者安全。第四条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4.1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20%的暂估合同额的备料款,即763625元;4.2材料进场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20%的暂估合同额的进度款,即763625元;4.3整体项目完工(除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无法收尾的施工部分,例:物料提升机处,脚手架未拆除的洞口处、因防水工程最下一块收尾部分等),甲方支付暂估合同额70%进度款,即1527250.00元。4.4如甲方交付作业面时间间隔超过15天,甲方应支付到已完工部分实际造价的70%进度款。4.52021年9月30日前本项目外墙竣工验收完毕,甲方保证支付到整个实际工程款的97%。剩余3%工程款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期为一年。4.6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均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汇入乙方下列收款账户(1)乙方对公账户:账户名: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白沙洲支行帐号:4205********。4.7因甲方或设计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专供甲方工程产品的变更时,对材料已发往现场的需甲方承担该批被变更材料的成本和运输费,对已生产还未发货的被变更材料甲方需承担该批材料的成本费。4.8乙方应结合设计图纸及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该项工程施工的可实施性进行复核,并向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及技术支持。若乙方进行复核后认为不影响后续工程施工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五、质量保证5.1本工程产品质量及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图纸设计要求,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合格等级。5.2甲方对乙方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工程材料进行复检,复检合格时复检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复检不合格时,复检费用及其引起的其他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若发现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乙方整改、返工,导致的工期延误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5.3工程质量保修期为365天,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保修期内出现因施工质量、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缺陷,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5.4保修期满后,乙方应继续提供售后服务,所需的费用视服务内容双方公平协商解决。5.5因墙体基层存在开裂、脱落、渗漏等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六、竣工验收乙方提交完工报告后,甲方应尽快组织人员完成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并核实实际施工面积;在单项竣工验收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规定工期不顺延。第七条违约责任7.1解除合同,违约方按合同暂估造价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第八条附则8.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并由败诉方承担违约、诉讼及律师等一切费用。8.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之日起生效。8.3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8.4工程联系单、招投标文件等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8.5乙方要提供完善的验收、施工资料,保证所施工的项目验收合格。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若有修改必须经双方在修改处**确认方为有效。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加盖了公章。同时,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由联亚公司指定向武汉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十堰求实建筑工程队付款。合同签订后,联亚公司对工程组织进行了施工。2022年1月4日,双方及丙方***、*****又签订一份《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实验小学古城校区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工程补充协议》,约定:一、工程概况: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实验小学(以下简称甲方)于2021年3月26日将其古城校区的外墙装饰保温一体板工程整体承包与给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此工程的施工部分分别承包与***(以下简称丙方)和***(以下简称**),截至到目前为止,此工程除了维修部分尚未落实,其余工程已基本结束。甲方在工程进行中,分次向乙方拨款总计:2470000元。甲乙双方核定面积后,确定最终面积为:抹灰:5582平方米;无抹灰:12857.03平方米。总造价为:4688592元。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总计:2218592元。本次拨款合计:减去罚款60000元,本此拨款1455303元。为了确保拨款手续正常开展,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一致,规定甲、乙双方应尽义务:1、甲方义务:甲方于收到完整协议后,分两次将本次拨款数额全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第一次:收到完整协议后三日内,甲方拨予乙方本次拨款额度的80%,即工程款1164242.4元。第二次:待丙方、**收到应得的工程款后,甲方于三日内拨予乙方剩有余20%款项共计:291060.6元。此工程尾款:甲方于2022年9月30日前拨付乙方工程款562631.24元。剩余质保金140657.76元,甲方于2022年10月15日质保期期满后三日内拨付予乙方。2、乙方义务1.1、乙方在收到第一笔拨款的三日内将丙方、**应得的工程款全额汇入丙方、**的账户内,每超期一日,乙方补偿丙方、**各1000元/日的补偿金。如乙方在七日内未支付丙方、**全部款项,乙方自愿放弃本工程的所有尾款,并由甲方支付丙方、**应得的工程款。1.2、质量保证工程保修期为365天,自2021年10月15日起算,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缺陷,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乙方于甲方发现问题后指派技术人员三日内到达施工现场并向甲方提交维修方案,经甲方审议允许后立即开展维修工作,甲方根据工程需求,合理向乙方规定工期,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维修完毕,处2000元/日的罚金。维修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技术人员及工人方可离开。保修期满后,乙方应继续提供售后服务,所需费用视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公平协商解决。1.3、目前现场板材存在的质量问题,乙方承诺于20日内维修完毕。且于收到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笔款后的10日内开始清理外墙部分墙面,清理范围仅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污染如:胶渍、一体板薄膜、残留砂浆等。清洗前经甲方确认具体部位,清洗后经甲方确认后离场。二、附则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各持壹份。本协议经由四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若有修改处必须经由四方在修改处签字**确认方为有效。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在2021年3月26日签署的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享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双方及丙方***、*****均进行了签名**。
因施工中存在质量的问题,原告联亚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开始进行维修至3月9日,因疫情原因已至于2022年8月13日原告联亚公司又进场维修,2022年8月25日维修结束。维修后没有经过被告新城小学验收。原告联亚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8,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联亚公司与被告新城小学签订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联亚公司施工完毕后,被告新城小学应当按约定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双方在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确定了欠付工程款562,631.34元,并约定于2022年9月20日前拨付,被告新城小学没有按约定履行拨付欠付工程款562,631.34元的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联亚公司要求被告新城学校支付欠付工程款562,631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利息应当自补充协议约定的拨付次日开始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应当自2021年9月1日按年利率6%计算。双方在补充协议中也确定了质保金数额为140,657.76元,本院予以确认。但是,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1.3条约定,可以确认原告联亚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时,所施工工程存在板材质量问题,因此,原告联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原告联亚公司虽然在签订补充协议后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但是,根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乙方于甲方发现问题后指派技术人员三日内到达现场并向甲方提交维修方案,维修完毕后,应当经过被告新城小学的验收合格。然而,虽然原告联亚公司对施工项目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但是,原告联亚公司对被告方提出的质量问题既没有提交维修方案,也没有证据证明维修后已经通过被告新城小学的验收,不能证明其维修已经合格。而且,涉案工程是外墙装饰工程,与主体工程不同,不能以已经投入使用即视为合格的规定。被告新城学校应当在原告联亚公司维修合格后将质保金予以返还,而且,维修范围内的质保期应当自维修合格之日重新计算,因此,原告联亚公司要求被告新城小学返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本次诉讼不予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败诉方承担违约、诉讼及律师等一切费用,根据本案的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新城小学承担原告联亚公司支出28,000元的律师代理费中的22,0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联亚公司自行承担。对于被告新城小学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虽然有“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维修完毕,处2,000元/日的罚款”和“目前现场板材存在的质量问题,乙方承诺于20日内维修完毕”的约定,但是,造成超过20日的维修时间责任不在于原告联亚公司,而是由疫情防控原因造成不能正常施工,因此,被告新城小学以此约定要求原告联亚公司承担支付800,000元违约责任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实验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562,631元及利息(利息以562631元为基数,在2022年10月1日开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实验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2,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实验小学的反诉请求。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实验小学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汇入本院案款账户(户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原银行北海支行;账号:4114********)或原告原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4元减半收取5,612元、财产保全费4,231.82元,计收9,843.82元,由原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843.82元、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实验小学承担8,000元,反诉费5,900元由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实验小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的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逃避执行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强制措施: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拘执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张相关权利,及时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