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壁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122民初4840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UFHR6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鄞州壁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700号402室-A-402(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0666367571。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鄞州壁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壁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联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壁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壁虎公司支付联亚公司劳务费233022.2元;2、判令壁虎公司支付违约金145172.83元(以233022.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2月8日起暂计至2022年7月7日止,实际应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由壁虎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联亚公司和壁虎公司签订《成品板工程劳务合同》,项目名称,河南中牟县普罗城3号院(56.57.68.69号楼)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系统,联亚公司将合同**快递给壁虎公司,壁虎公司**后未按合同要求返还联亚公司,该项目于2019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劳务合同仍未回寄给联亚公司,并且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劳务费尾款,壁虎公司该行为已涉嫌合同欺诈、拖欠劳务工资。联亚公司提交壁虎公司竣工材料结算款为2042654.2元,扣除壁虎公司已付劳务费1849632元,至今仍尚欠193022.2元劳务费未付。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等,壁虎公司这种缺乏诚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事后消极对待,拒不付款给联亚公司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不便和经济损失,请法院依法审理。 壁虎公司辩称:一、联亚公司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诉讼请求。联亚公司主张工程款余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2月8日起算,即视为联亚公司知道其权益自该时间起受到损害,但自该时间节点至联亚公司起诉时间止(2022年3月)已逾三年,故其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二、从实体内容上来讲,壁虎公司并不欠付联亚公司工程款,相反联亚公司还欠壁虎公司相应的款项。1、联亚公司在起诉状时自认的欠款金额为人民币193022.2元,但在变更诉讼请求书中则将该金额变更为233022.2元。鉴于联亚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变更诉请之事实,故应当以193022.2元作为其主张审理。2、壁虎公司对联亚公司提供的证据结算表中的数据并无异议,但壁虎公司无法认同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余额,理由是由于联亚公司并未将工期延误损失,以及应由联亚公司承担的水电费等费用列入扣减费用,不管是2019年2月竣工,还是2019年年底竣工,联亚公司因工期延误而扣减的费用应按预估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五计算即102757.5元。水电费联亚公司并未支付过,均由壁虎公司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费用10万元也得由联亚公司负担,经此结算,联亚公司尚欠被告9735.3元,故壁虎公司并不欠联亚公司工程款,更谈不上支付利息。 三、联亚公司未将壁虎公司已支付的1849632元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壁虎公司。壁虎公司已对联亚公司应付壁虎公司的费用以及发票开具的义务作为反诉请求提出。综上,驳回联亚公司诉讼请求。 壁虎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联亚公司赔偿壁虎公司工程逾期违约金102757.5元;2、判令联亚公司向壁虎公司开具已付劳务工程款1849632元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3、联亚公司支付壁虎公司代付的工程水电费100000元。 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联亚公司和壁虎公司签订《***品板工程劳务合同》,约定将河南中牟县普罗城3号院(56.57.68.69号楼)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系统工程分包给联亚公司施工,工期50天,自2018年5月25日开工。但该工程直至2019年12月份才完工验收,工期严重延误致使壁虎公司无法承接普罗城的后续业务。因工期延误,联亚公司应依合同第8.2条规定向壁虎公司支付合同暂估价5%的违约金。壁虎公司已支付的1849632元劳务费,联亚公司也未依合同第3.2.16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合同履行期间,壁虎公司代联亚公司缴纳了10万元的水电费,依据合同第3.2.13条也应由联亚公司承担,而联亚公司不愿承担前述费用,故双方无法达成工程价款的结算。为维护壁虎公司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针对壁虎公司的反诉,联亚公司辩称:1、工程逾期的原因不在联亚公司,合同约定由壁虎公司提供施工必须的主要材料,但在2018年11月20日,壁虎公司才将最后一批收尾材料提供到现场,联亚公司此时才具备施工条件,工程逾期的原因是因壁虎公司提供材料不及时导致工期延长。2、联亚公司同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壁虎公司主张的发票金额与合同约定的不符,合同仅约定联亚公司开具劳务费的发票,壁虎公司支付联亚公司的款项中不仅包含劳务费,还包含施工辅材的费用,经过联亚公司核算,联亚公司应当提供的劳务费部分发票金额为1237833元。3、合同仅约定联亚公司承担合理的水电费用,根据郑州的水电费标准,以及联亚公司施工的机器设备数量,联亚公司使用电费金额为8155.84元,使用水费的金额在249.15元,壁虎公司在整个施工期间从未提及过工程逾期的事情,截至联亚公司起诉时才提及,明显是为了应付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壁虎公司作为甲方,联亚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品板工程劳务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第二条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河南中牟县普罗城3号院(56.57.68.69号楼)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系统;1.2承包方式,清包工(含辅材)加施工管理。2.1总施工工期为50天(暂定),自约定进场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乙方提交完工报告之日止。2.2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25日。第三条双方责任,3.2.16乙方提供正规的劳务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方。第四条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4.4整体竣工决算后,支付到我方决算实际面积的97%,剩3%质保期半年。第八条违约责任,8.4甲方延迟付款时,按照应付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8年12月30日左右,联亚公司施工结束。2019年1月8日,联亚公司将案涉工程结算数据发送给壁虎公司,壁虎公司未回复。2019年1月24日,壁虎公司支付联亚公司部分款项,壁虎公司已支付联亚公司1849632元。联亚公司认可施工过程中使用电费、水费合计8404.99元(8155.84元+249.15元=8404.99元)。 2020年11月25日,联亚公司收到关于普罗城3号院高层一体板分包班组结算工程量的电子邮件,联亚公司称电子邮件系壁虎公司预算孙工发送给联亚公司的,壁虎公司不予认可。 联亚公司起诉时,提交加盖联亚公司公章的普罗城3号院一体板施工安装工程量结算表一份,**案涉产品名称、工程量、单价、合价进行了**,其中“施工班组代收门窗使用吊篮费用,应归属我方鄞州壁虎,-40000元”,合计2042654.2元。壁虎公司对该结算表所列产品名称、工程量、单价、合价、合计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联亚公司为壁虎公司提供劳务,壁虎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联亚公司劳务费。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本案中,2020年11月,联亚公司仍与壁虎公司协议案涉工程结算一事,故壁虎公司辩称本案超过诉讼请求,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联亚公司立案时提交的加盖其公章的工程量结算表显示合计金额2042654.2元,壁虎公司对此工程量结算表无异议。庭审中,联亚公司重新提交了一份未加盖其公章的工程量结算表,联亚公司对其原来提交的加盖其公章的工程量计算提出异议,对于“施工班组代收门窗使用吊篮费用,应归属我方鄞州壁虎,-40000元”,不予认可,但联亚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针对联亚公司重新提交的未加盖其公章的工程量结算表,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联亚公司立案时提交的加盖其公章的工程量结算表,本院予以认定。 联亚公司工程总价款为2042654.2元,壁虎公司已支付联亚公司1849632元,壁虎公司尚欠联亚公司193022.2元未付。 壁虎公司称代联亚公司缴纳了10万元的水电费,联亚公司认可水电费为8404.99元,壁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联亚公司应支付壁虎公司水电费10万元,故本院认定联亚公司应支付壁虎公司水电费8404.99元,该款项从壁虎公司应支付给联亚公司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双方约定整体竣工决算后,支付到决算实际面积的97%,剩3%质保期半年。2018年12月30日左右,联亚公司施工结束。2019年1月8日,联亚公司将案涉工程结算数据发送给壁虎公司,壁虎公司未回复。结合本案情况,本院认定此时双方进行了竣工决算,壁虎公司应将款项支付至97%,即1981374.57元(2042654.2元×97%=1981374.57元),故壁虎公司应支付联亚公司123337.58元(1981374.57元-1849632元-8404.99元=123337.58元)。壁虎公司未实际支付,联亚公司主张违约金自2019年2月8日起计算,本院予以支持。2019年7月8日,壁虎公司应支付联亚公司61279.63元。壁虎公司未实际支付,联亚公司主张违约金,违约金应自2019年7月9日起计算。 双方约定延迟付款时,按照应付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结合本案案情和实际情况,本院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原告的过高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壁虎公司反诉要求联亚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联亚公司称施工中壁虎公司提供施工必须的主要材料,2018年11月20日,壁虎公司才将最后一批收尾材料提供到现场,联亚公司此时才具备施工条件,工程逾期的原因是因壁虎公司提供材料不及时导致工期延长。壁虎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工期延长的原因在于联亚公司,故壁虎公司要求联亚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壁虎公司反诉要求联亚公司开具劳务工程款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鄞州壁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123337.5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鄞州壁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1279.6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鄞州壁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6元,湖北联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0元,宁波市鄞州壁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2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77元,由宁波市鄞州壁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