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3民初1599号
原告:***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孔集乡***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459T9T1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颇,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城市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木兰大道南侧6号楼10-1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51CML9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城市发展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441元,减半收取3721元,由原告***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豫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