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民初12136号
原告: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栋402号。
法定代表人:曾福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龙,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168号鸿福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文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军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9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