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9992号
起诉人: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栋4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曾福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7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3.3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5日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关于长沙市火车南站前东广场项目雨水综合利用系统承包安装工程》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合同结算金额288500元。合同签署后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完成设备安装后,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验收手续。同时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剩余133000元早巳超出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多次无理由拒绝支付,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其管辖不因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而改变。本案案涉建设工程位于长沙火车南站站前东广场项目现场,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瑛
书记员田露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