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洁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山东洁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9490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5层1单元601。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杰,该单位员工。
被告:山东洁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航运路689号4层412室。
法定代表人:王增亮。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洁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德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