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633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无锡市惠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3633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梅村镇新南科技园。
负责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树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无锡市惠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龙凤巷村建材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银生,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无锡市惠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已由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方华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