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浩枫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2069号
申请人: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无锡市伟强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5730388XM,住所地无锡市梅村镇新南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小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浩枫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703823113,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成工业园祥云路**。
法定代表人:屈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浩枫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浩枫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浩枫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杨晓敏
人民陪审员  叶锡忠
人民陪审员  吴志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纪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