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05民初8289号 原告: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5730388XM,住所地无锡市梅村镇新南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92577355C,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锡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强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于2022年12月20日、2023年2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立即支付伟强公司租金2921154.06元(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2.判令**公司立即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50万元;3.判令**公司立即返还租赁物钢管65997.3米、扣件90483个、套管2782个、顶丝1032个、钢芭片325个;4.判令**公司支付伟强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公司承担。本案审理中,伟强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公司立即支付伟强公司租金(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为3181556.1元;自2023年1月至实际归还剩余租赁物之日止,具体为钢管46687.1米、扣件66650只、套管1876只、顶丝96只,按钢管0.014元/米/日、扣件0.012元/只/日、套管0.01元/只/日、顶丝0.05元/只/日的标准计算);2.判令**公司立即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以2166841.8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4倍的标准计算);3.判令**公司立即返还租赁物钢管46687.1米、扣件66650只、套管1876只、顶丝96只。如不能返还,则按照钢管16元/米、扣件6元/只、顶丝18元/只、套管5元/只的标准赔偿;4.判令**公司支付伟强公司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伟强公司与**公司签订《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因其承建的多处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承租伟强公司提供的钢管、扣件、套管、顶丝、钢芭等租赁物,合同中明确了整修费、赔偿价、结算授权人等内容,租赁费以实际租赁数量、实际租赁天数进行计算,租金每月对账,租金每个月付结算租金的50%,跨年工程春节支付至总金额的80%,其余租金及赔款等次年付清全部余款。另双方约定如延迟支付租金的,**公司应按年利率20%***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自2021年3月起,伟强公司按照**公司的要求实际出租钢管、扣件、套管、挖机等租赁物给**公司,双方每月对租赁物种类、数量、租赁天数、租金金额进行对账,并由双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2021年7月,伟强公司与**公司签订第二份《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因其承建的无锡宏艺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艺公司)厂房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承租伟强公司提供的钢管、扣件、套管、顶丝、钢芭等租赁物,合同中明确了整修费、赔偿价、结算授权人等内容,租赁费以实际租赁数量、实际租赁天数进行计算,租金每月对账,租金每个月付结算租金的50%,跨年工程春节支付至总金额的80%,其余租金及赔款等次年付清全部余款。另双方约定如延迟支付租金的,**公司应按年利率20%***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自2021年7月起,伟强公司按照**公司的要求实际出租钢管、扣件、套管、挖机等租赁物给**公司,双方每月对租赁物种类、数量、租赁天数、租金金额进行对账,并由双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伟强公司就第一份合同开具总金额为871745.74元的发票,**公司仅支付租金20万元;伟强公司就第二份合同开具总金额262395元发票,**公司仅支付租金126863.36元。2022年1月30日,**公司***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及相应对账单,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1日应付伟强公司租赁款及维修配合费合计2168841.84元,并承诺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付清该款,否则将承担50万元违约金。付款期限届满后,**公司依旧未支付租金,同时自2022年1月至8月,又产生租金共计844324***修配合费20404.4元,且**公司一直不予归还租赁物。在此期间,伟强公司以电话、短信、微信、律师函等形式多次向**公司催要租金,并要求返还租赁物,但**公司至今仍未付未还。**公司延期付款、不予返还租赁物的行为已严重违约,给伟强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伟强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双方合同约定情况 2021年3月23日,伟强公司与**公司签订《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材租赁合同》1份,约定:一、租赁工程项目概况:1、伟强公司按**公司要求提供钢管、扣件等租赁物。2、需租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及损毁赔偿单价:钢管,计量单位为米,数量40万,单价(元)(含3%税)0.012;扣件,计量单位为只,数量30万,单价(元)(含3%税)0.01;套管,计量单位为只,数量1万,单价(元)(含3%税)0.01;顶丝,计量单位为个,数量2万,单价(元)(含3%税)0.05;钢芭,计量单位为片,数量0.5万,单价(元)(含3%税)0.04。整修费:钢管0.15元/米,扣件上油费0.15元/只,顶丝0.2元/只。赔偿价:钢管、扣件、顶丝按伟强公司同等规格返还时市场价赔偿。套管6元/只。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五、结算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的结算及付款方式按照下列条款执行。1.合同总价暂定为450000.00元(大写:肆拾伍万元整),以实际结算为准,租金每壹个月预结一次。短期项目不足两个月按两个月计算租金。本工程拟租钢管肆拾万米,扣件叁拾万只,租用时间按实结算。详细天数以伟强公司出库单日期至入库单日期为准(此天数作为租金结算依据)。伟强公司应将租赁物按原租规格和伟强公司打包样式返还,钢管按照长度每100根打包成一捆、扣件同类型每30个上油装袋,打包后送至伟强公司指定仓库,工地装车费由**公司自理;应**公司要求:1、需要伟强公司整理钢管的,整理费按0.15元/米结算,数量按实际退还钢管数量结算,扣件清理上油费0.15元/只(扣件螺丝、螺帽每套0.8元)按实际数量计算。(备注:**公司退还钢管扣件到伟强公司指定仓库进行整理。)2、需要伟强公司代办运输则按30元1吨计算运费,运费按如下标准计算:架管300米为1吨,扣件1000套为1吨。2.租赁费以实际租赁数量、实际租赁天数进行计算,租金每月对账,由**公司支付给伟强公司。租金每壹个月付结算租金的50%,跨年工程春节支付至总金额的80%,其余租金及赔款等次年付清全部余款。3、以上价格为3%的含税单价,每月开具结算单,伟强公司提供给**公司对应金额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租金。4、按照合同规定及**公司要求提供钢管。双方对实际发生的材料凭双方确认的送货单进行结算并形成结算单;**公司授权***(手机:186××××****,身份证号码:41022119********)作为授权人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有效,结算时间不得超过每月20日,**公司授权人逾期未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的,以伟强公司提供的结算单为准。六、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2021年3月5日至双方约定工程完工验收日止。八、**公司的主要责任:……4、如延迟支付租金的,**公司应按年20%的利率***公司支付违约金……。 2021年8月11日,伟强公司与**公司签订《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材租赁合同》1份,约定:一、租赁工程项目概况:1、伟强公司按**公司要求提供钢管、扣件等租赁物。2、项目名称:无锡宏艺品有限公司改扩建厂房项目。3、需租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及损毁赔偿单价:钢管,计量单位为米,数量20万,单价(元)(含3%税)0.014;扣件,计量单位为只,数量15万,单价(元)(含3%税)0.012;套管,计量单位为只,数量5000,单价(元)(含3%税)0.01;顶丝,计量单位为只,数量5000,单价(元)(含3%税)0.05;钢芭,计量单位为片,数量5000,单价(元)(含3%税)0.05。整修费:钢管0.15元/米,扣件上油费0.15元/只,顶丝0.2元/只。赔偿价:钢管16元/米,扣件6元/只,顶丝20元/只,套管5元/只,顶丝18元/只,钢芭17元/片。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五、结算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的结算及付款方式按照下列条款执行。1.合同总价暂定为2500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以实际结算为准,租金每壹个月预结一次。短期项目不足两个月按两个月计算租金。本工程拟租钢管贰拾万米,扣件壹拾伍万只,租用时间按实结算。详细天数以伟强公司出库单日期至入库单日期为准(此天数作为租金结算依据)。伟强公司应将租赁物按原租规格和伟强公司打包样式返还,钢管按照长度每100根打包成一捆、扣件同类型每30个上油装袋,打包后送至伟强公司指定仓库,工地装车费由**公司自理;应**公司要求:1、需要伟强公司整理钢管的,整理费按0.15元每米结算,数量按实际退还钢管数量结算,扣件清理上油费0.15元/只(扣件螺丝、螺帽每套0.8元)按实际数量计算。(备注:**公司退还钢管扣件到伟强公司指定仓库进行整理。)2、需要伟强公司代办运输则按30元1吨计算运费,运费按如下标准计算:架管300米为1吨,扣件1000套为1吨,**超载行为。2.租赁费以实际租赁数量、实际租赁天数进行计算,租金每月对账,由**公司支付给伟强公司。租金每壹个月付结算租金的50%,跨年工程春节支付至总金额的80%,其余租金及赔款等次年付清全部余款。3、以上价格为3%的含税单价,每月开具结算单,伟强公司提供给**公司对应金额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租金。4、按照合同规定及**公司要求提供钢管。双方对实际发生的材料凭双方确认的送货单进行结算并形成结算单;**公司授权***(手机:177××××2786,身份证号码:32032119********)作为授权人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有效,结算时间不得超过每月20日,**公司授权人逾期未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的,以伟强公司提供的结算单为准。六、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2021年7月15日至双方约定工程完工验收日止。八、**公司的主要责任:……4、如延迟支付租金的,**公司应按年20%的利率***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租金情况 **公司***公司出具《**公司2021年应收账款》1份,其中显示:**建设-大明矿山累计租金950504元,年租金支付比例1,已收租金20万元,本年度租金750504元;**建设-华夏电缆累计租金123905元,年租金支付比例1,已收租金0元,本年度租金123905元;**建设-亚光别墅累计租金82687元,年租金支付比例1,已收租金0元,本年度租金82687元;**建设-港莎工地累计租金199429元,年租金支付比例0.8,已收租金0元,本年度租金159543.2元;**建设-三石电子累计租金79551元,年租金支付比例0.8,已收租金0元,本年度租金63640.8元;维修配合费用合计236661.2元;**建设-宏艺工地累计租金970955元,年租金支付比例0.8,已收租金26863.36元,本年度租金749900.64元。**合计应付款2166841.84元。2022年1月30日,**公司***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载明:本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共欠贵公司租赁款人民币贰佰壹拾陆万陆仟捌佰肆拾壹元捌角肆分,现本公司承诺在2022年3月31日前按以上金额支付给贵公司,如到时未能按期支付本金的,将承担伍拾万元的违约金。 2022年1月至12月,伟强公司与**公司之间形成多份《租金计算清单》,具体为: 1、承租单位为江苏**建设-华夏电缆。(1)结算日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本次应收租金7440.35-报停费2522.15=应收合计4918.20元。2022年3月15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2)结算日期: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3909.34=应收合计3909.34元。2022年4月15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3)结算日期: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本次应收租金3783.23=应收合计3783.23元。2022年5月16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4)结算日期: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15511.23=应收合计15511.23元。(5)结算日期: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15385.13=应收合计15385.13元。 2、承租单位为**公司-大明矿山电气厂。(1)结算日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本次应收租金-27396.84-报停费-9363.22=应收合计-18033.62元。2022年3月15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2)结算日期: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14513=应收合计-14513元。2022年4月15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3)结算日期: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本次应收租金-14044.84=应收合计-14044.84元。2022年5月16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4)结算日期: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57928=应收合计-57928元。(5)结算日期: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57928.16=应收合计-57928.16元。 3、承租单位为**公司-大明矿山外调。(1)结算日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本次应收租金5635.41-报停费1910.31=应收合计3725.10元。2022年3月15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2)结算日期: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2960.98=应收合计2960.98元。2022年4月15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3)结算日期: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本次应收租金2865.46=应收合计2865.46元。2022年5月16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4)结算日期: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11748.41=应收合计11748.41元。(5)结算日期: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11652.89=应收合计11652.89元。 4、承租单位为**公司-亚光别墅。(1)结算日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本次应收租金16991.46-报停费4884.32=应收合计12107.14元。2022年3月15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2)结算日期: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7570.70=应收合计7570.70元。2022年4月15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3)结算日期: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本次应收租金7326.48=应收合计7326.48元。2022年5月16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4)结算日期: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30038.57=应收合计30038.57元。(5)结算日期: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29794.35=应收合计29794.35元。 5、承租单位为**公司-港莎工地。(1)结算日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本次应收租金38108.12-报停费12918.01=应收合计25190.11元。2022年3月15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2)结算日期: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20022.91=应收合计20022.91元。2022年4月15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3)结算日期: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本次应收租金19377.01=应收合计19377.01元。2022年5月16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4)结算日期: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79445.75=应收合计79445.75元。(5)结算日期: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78799.85=应收合计78799.85元。 6、承租单位为**公司-港莎工地外调。(1)结算日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本次应收租金12885.60-报停费4368.00=应收合计8517.60元。2022年3月15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2)结算日期: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6770.40=应收合计6770.40元。2022年4月15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3)结算日期: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本次应收租金6552=应收合计6552元。2022年5月16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4)结算日期: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26863.20=应收合计26863.20元。(5)结算日期: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26644.80=应收合计26644.80元。 7、承租单位为**公司-三石电子工地。(1)结算日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本次应收租金20883.43-报停费8715.10=应收合计12168.33元。2022年3月15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2)结算日期: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3991.04=应收合计-3991.04元。2022年4月15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3)结算日期: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本次应收租金-5880.91=应收合计-5880.91元。2022年5月16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4)结算日期: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24111.74=应收合计-24111.74元。(5)结算日期: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23915.70=应收合计-23915.70元。 8、承租单位为**公司-宏艺工地。(1)结算日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115451.29=应收合计115451.29元。2022年4月15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2)结算日期: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本次应收租金82526.09-报停费61896.19=应收合计20629.90元。2022年3月13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3)结算日期: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48982.95=应收合计48982.95元。2022年4月15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4)结算日期: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本次应收租金44309.38=应收合计44309.38元。2022年5月14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5)结算日期: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181668.47=应收合计181668.47元。2022年9月2日,***在承租方签收处签字。(6)结算日期: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次应收租金180191.49=应收合计180191.49元。 (三)2022年租金支付情况 2022年9月29日,**公司***公司支付租金10万元。 (四)租赁物归还情况 2023年1月11日,**公司***公司出具《**建设工程未还伟强建设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明细表》1份,载明:钢管汇总19310.1米,扣件汇总23833只,套管汇总881只,顶丝汇总935只,钢笆汇总325片,**公司工作人员***在承租人处签字,并书写“***承诺在2023年1月14日前全部还清”。同日,**公司***公司出具《**建设宏艺项目未还伟强建设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明细表》1份,载明:钢管汇总46687.1米,扣件汇总66650只,套管汇总1876只,顶丝汇总96只,**公司工作人员**在承租人处签字。 2023年2月16日庭审中,伟强公司自认已收到**公司退还的部分租赁物,案涉2021年3月23日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已经全部还清,案涉2021年8月11日租赁合同项下剩余部分租赁物未还,具体为:钢管46687.1米、扣件66650只、套管1876只、顶丝96只。 (五)催讨情况 2022年5月31日,伟强公司委托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出具《律师函》1份,要求**公司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等。**公司于2022年6月1日签收该函件。 另查明,伟强公司为本案诉讼聘请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2022年10月8日,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1份,约定:伟强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向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缴纳代理费15万元。上述协议签订后,伟强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转账15万元,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向其开具相应发票。 上述事实,有《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材租赁合同》《付款承诺书》《**公司2021年应收账款》《租金计算清单》、网上银行转账凭证、《律师函》《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建设工程未还伟强建设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明细表》及当事人的**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伟强公司与**公司之间存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由**公司***公司租赁钢管、扣件等,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一,伟强公司与**公司约定,租赁费以实际租赁数量、实际租赁天数进行计算,租金每月对账,租用时间按实结算,详细天数以伟强公司出库单日期至入库单日期为准(此天数作为租金结算依据)。根据**公司***公司出具的《**公司2021年应收账款》的内容,**公司结欠伟强公司2021年租金2180167.64元、维修配合费用236661.2元,合计2416828.84元。因其中港莎工地、三石电子工地、宏艺工地的年租金支付比例为80%,故**公司应支付伟强公司2021年租金及维修配合费合计2166841.84元,其余租金249987元应于次年即2022年付清。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华夏电缆项目欠付伟强公司租金43507元;**公司大明矿山电气厂项目欠付租金-162660元;**公司大明矿山外调项目欠付租金32953元;**公司亚光别墅项目欠付租金86837元;**公司港莎工地项目欠付租金222836元;**公司港莎工地外调项目欠付租金75348元;**公司三石电子工地项目欠付租金-45731元;**公司宏艺工地项目欠付租金591233元。以上2021年、22年租金及维修配合费合计3261151.84元,扣除**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支付的租金10万元,**公司尚欠伟强公司租金及维修配合费合计3161151.84元。本案审理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伟强公司现主张**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租金及维修配合费合计3161151.8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伟强公司主张的2022年1至3月配合维修费20404.4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现**公司仍有2021年8月11日租赁合同项下钢管46687.1米、扣件66650只、套管1876只、顶丝96只尚未归还,伟强公司要求**公司自2023年1月起至实际归还剩余租赁物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钢管0.014元/米/日、扣件0.012元/只/日、套管0.01元/只/日、顶丝0.05元/只/日的标准计算租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二,2022年1月30日,**公司***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1份,承诺于2022年3月31日前***公司支付租金2166841.84元,如到时未能按期支付本金的,将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延迟支付租金,**公司应按年20%的利率***公司支付违约金。现伟强公司主动对上述违约金标准予以降低,要求**公司支付以2166841.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于法有据,但起算时间本院依法调整为2022年4月1日。对伟强公司主张**公司支付以2166841.8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三,**公司***公司承诺在2023年1月14日前归还全部租赁物,但至今仍有钢管46687.1米、扣件66650只、套管1876只、顶丝96只未归还。现伟强公司主张**公司立即返还租赁物钢管46687.1米、扣件66650只、套管1876只、顶丝96只,如不能返还,则按约定的钢管16元/米、扣件6元/只、顶丝18元/只、套管5元/只的标准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四,关于律师费,案涉合同中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现因**公司逾期付款,伟强公司委托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并已支付律师费15万元,该费用在江苏省司法厅规定的律师费收费标准区间内,属合理范围,本院亦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租金及维修配合费为3161151.84元;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钢管46687.1米、扣件66650只、套管1876只、顶丝96只之日止,按钢管0.014元/米/日、扣件0.012元/只/日、套管0.01元/只/日、顶丝0.05元/只/日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2166841.8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并赔偿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律师费损失15万元; 二、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钢管46687.1米、扣件66650只、套管1876只、顶丝96只;如不能返还,则按钢管16元/米、扣件6元/只、顶丝18元/只、套管5元/只的标准赔偿; 三、驳回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52850元,由伟强公司负担339元,由**公司负担52511元(该款已由伟强公司预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公司直接支付52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