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迪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迪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金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23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迪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三期10号研发楼8层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凤姣,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武汉金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8号绿洲大厦13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68号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第30层01、07、08号。
负责人:**,总经理。
武汉迪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金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迪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金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迪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金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8395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