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6执278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德生国盛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金港新区**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25953N。
法定代表人吕青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威斯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村都市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800395-5。
法定代表人董爱光,职务不详。
本案在执行重庆德生国盛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威斯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车辆、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29287.10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984元、公告费40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144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78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莉
审 判 员 宋 科
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