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生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映像石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德生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539号 原告:重庆映像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园路6号新世界石材市场综合楼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4587669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德生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4号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25953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重庆映像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德生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映像石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映像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映像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4.36元,减半收取计3222.18元,由原告重庆映像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