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9772号
原告:***,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德生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德生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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