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生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重庆德生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9772号 原告:***,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德生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德生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