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6733号
原告:**成功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街道石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MA6C9DFH8E。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德生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4号11-5,公民身份号码9150010570********。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成功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德生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2月13日立案,2023年3月6日,原告**成功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德生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功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功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德生鼎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97.79元,减半收取计收3598.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85.93元,合计6084.82元,由原告**成功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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