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阜逸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阜逸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3409号
原告:重庆阜逸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6号4单元19-7、1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396699696。
法定代表人:向世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运健,重庆仁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27号15-D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AA97XF。
负责人:倪鹏飞。
被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52031379L。
法定代表人:倪士金。
原告重庆阜逸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阜逸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阜逸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阜逸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阜逸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淑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梅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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