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1282执183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宝马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82执保18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案件已撤诉,案件承办人依职权解除对被执行人鞍山宝马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的查封,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82执保189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执保18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薛立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