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如景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连石沟村民委员会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0116行初121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代理人李存明,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13号。
负责人魏海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林业调查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武红梅,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汤河口村。
负责人杨滔,镇长。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黄涛,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于景光,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连石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连石沟村。
法定代表人崔家良,主任。
第三人北京如景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河滩50号南院南平房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清,北京如景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采购部长。
委托代理人梅帅,北京如景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案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万建华
审 判 员 董爱军
审 判 员 臧振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罗 慧
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