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002执176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自然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芦,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如景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自然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如景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002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货款***元、案件受理费***元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如景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还款***元的义务,另案件受理费**元被执行人已经自行转付申请执行人,并已缴纳执行费**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002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