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民初159号之二
原告: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家居分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东路156-198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77032699T。
法定代表人:朱新利,总经理。
被告:福建金海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金岁坊20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Y5AH71P。
法定代表人:林国涵,总经理。
原告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家居分公司与被告福建金海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闽0481民初159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告福建金海湾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的3505XXXXX8888-1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43885元。嗣后,福建金海湾建设有限公司转入本院案件款9030XXXXXX012791账户46000元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等值担保财产,并承诺若今后原告胜诉,该46000元作为案件执行款项。因此,原告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家居分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转入46000元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等值担保财产为由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福建金海湾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的35050XXXX8888-1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琴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靖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