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4民初2648号
原告:付祥,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高台县昌农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南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09460560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付祥诉被告高台县昌农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付祥于2019年9月9日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16元,减半收取计1008元,由原告付祥负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2016元,退还其1008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