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24民初1959号
原告:付祥,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台县昌农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南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09460560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付祥诉被告高台县昌农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2018年8月28日,付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祥撤诉。
本案受理费4199元,减半收取计2099.5元,由原告付祥负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4199元,退还其2099.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