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龙胜翰林国际双语学校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971执128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村民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胜翰林国际双语学校,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镇都坪村。
校长:***。
被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彭祖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县龙胜镇古龙街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胜翰林国际双语学校、龙胜各族自治县彭祖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1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龙胜翰林国际双语学校、龙胜各族自治县彭祖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84397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458元及执行费1005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故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向东莞市的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大商业银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不提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128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