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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05民初220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对原告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琼9005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琼9005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2页倒数第9行“案件受理费11,084.53元,由原告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2,135.93元,被告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48.60元,限被告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付。原告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3,134.52元(变更诉讼请求前),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10,998.59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1,084.53元,由原告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2,135.93元,被告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48.60元,限被告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付。原告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3,134.52元(变更诉讼请求前),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10,998.59元。鉴定费52,865元由被告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时一并支付。”
审判长林鹤玲
人民陪审员庞诞
人民陪审员李兴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雪
书记员吴钟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