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执1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XXX。
法定代表人金荣昌。
被执行人永兴**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永兴县便江镇XXX。
法定代表人唐廷香。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18)粤1973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粤19民终12834号民事裁定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1月15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损失15741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3652元。
执行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永兴**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干劲路支行开设的帐号为1008××××0001的银行存款额度163384元,实际已冻结0元,冻结时间为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7日止。
二、冻结被执行人永兴**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永兴支行开设的帐号为8003××××2012的银行存款额度163384元,实际已冻结0元,冻结时间为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7日止。
三、冻结被执行人永兴**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郴州永兴县支行开设的帐号为7103××××7569的银行存款额度163384元,实际已冻结0元,冻结时间为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7日止。
四、位于永兴县的土地,产权证号为湘永兴县国用(2012)第XXX号登记在被执行人永兴**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名下,本院已依法予以档案轮候查封,查封时间为2021年7月1日,查封期限为三年,轮候查封的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该土地存在抵押,首封为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首封案件号为(2021)湘1023执保30号,本院已向其申请参与分配。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对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续封、续冻,需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封、续冻申请,逾期没有提交续封、续冻申请而造成损失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永兴**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法院永兴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状况,永兴县人民法院查得被执行人永兴**电子产品有限公司除位于永兴县的土地,产权证号为湘永兴县国用(2012)第XXX号外,没有其他财产。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永兴**电子产品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杰兰
审判员 钟泽祥
审判员 刘浩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