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彭执字第29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奥龙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法定代表人:姬智慧,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彭阳县浩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奥龙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依据(2014)彭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彭阳县浩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9797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彭阳县浩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裁定中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彭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喇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