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兴启建设有限公司

**甲、宁夏兴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24民初1227号 原告:**甲,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 被告:宁夏兴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317727742H。 法定代表人:**2。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与被告宁夏兴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该案在法院的协调下,被告已私下向原告支付了拖欠的劳务费,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甲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其权利已得到实现,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对被告宁夏兴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