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424民初1227号
原告:***,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
被告:宁夏兴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317727742H。
法定代表人:**2。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夏兴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该案在法院的协调下,被告已私下向原告支付了拖欠的劳务费,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其权利已得到实现,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夏兴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