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金狮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俊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杭州三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26民初6482号
原告:上海俊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方俊。
委托代理人:***,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杭州三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浦江县金狮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俊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三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浦江县金狮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68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