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2357号
申请执行人:**好,男。
被执行人: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延强,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好与被执行人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22)鲁0983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卫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宋燕云
书 记 员 孙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