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延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22)鲁0983诉前调26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孙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