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好、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983民初2046号
原告:**好,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肥城汶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矿业大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付延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好与被告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被告龙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兴公司偿还**好借款50,000元整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好、龙兴公司双方系业务合作伙伴,2021年12月13日,龙兴公司向**好借款50,000元用于缴纳拖欠的税费,并口头承诺年底之前归还,但经**好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能依法支持**好的诉讼请求。
被告龙兴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的5万元借款属实,龙兴公司在经营好转后会积极偿还债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好、龙兴公司存在业务合作关系。2021年12月13日,龙兴公司因生产经营向**好借款50,000元,并出具收款单一份,内容为:2021年12月13日,交款单位**好,金额伍万元整,¥50000,备注借个人款。该收款单龙兴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经**好多次催要,龙兴公司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龙兴公司向**好借款50,000元,由收款单予以证明,龙兴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本院确认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龙兴公司应及时偿还**好借款。涉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好有权随时主张权利,请求龙兴公司偿还借款。**好请求龙兴公司偿还借款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好请求龙兴公司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自**好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好借款50,000元;
二、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好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坏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石海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倩倩
书 记 员 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