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9民终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延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之伤虽系工伤,但龙兴公司对治疗医院大量使用纱布、注射器等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虚假花费不能接受,一审判决应予撤销。******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龙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龙兴公司不支付***医疗费70593.23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37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龙兴公司职工,2008年8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其伤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生活自理能力为A级护理依赖。***受伤后一直在肥城矿业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相关治疗费用均由龙兴公司承担,但2014年7月以后的治疗费用均由***自行承担。其中,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1月30日,***共花费医疗费70593.2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3740元。庭审中,龙兴公司表示不再对***工伤花费的医疗费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属于应当按照医疗统筹规定予以报销的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龙兴公司未给***缴纳工伤保险。一审法院认为,***之伤经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龙兴公司未给***缴纳工伤保险,其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标准部分应由龙兴公司承担。庭审中龙兴公司主****的治疗花费明显过高,缺乏公正合理性,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泰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市范围内每天10元计算。龙兴公司应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740元。一审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判决:龙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医疗费70593.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40元,上述两项费用共计74333.23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龙兴公司主****住院治疗期间存在虚假花费,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龙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东龙兴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仉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