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睿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睿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钜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睿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钜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平。
  上诉人上海睿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0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注册地在嘉定区,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普陀区,根据相关规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XXX号XXX幢XXX室。被上诉人依上诉人住所地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秀丽
  审  判  员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