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睿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睿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宁夏丝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9047号之一
原告:上海睿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丝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上海睿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丝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2018年7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睿丰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1元,减半收取1,395.50元,案件申请费1,142元,合计诉讼费2,5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莲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严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