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23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6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贵州道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875383,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贞丰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MA6DKR7QXQ,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龙场镇龙场村三组8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在本院另案执行的(2021)黔23执恢35号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双方当事人一致,该两案的执行依据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及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5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中均确认,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贞丰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贞丰县上水桥现代农业光伏电站项目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2021)黔23执恢35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与本案一致,为便于执行,可将(2021)黔23执恢35号案件并入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23执恢35号执行案件并入本案,予以合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章鸿
审判员***
审判员卿烽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