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3执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6栋。
法定代表人:李邱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春兰、林荣杰,贵州道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875383,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贞丰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MA6DKR7QXQ,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龙场镇龙场村三组83号。
法定代表人:邹云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2)黔23执1号、(2021)黔23执恢35号】两案过程中,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2)黔23执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两案合并执行。在执行(2021)黔23执恢35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0日作出(2021)黔23执恢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贞丰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贞丰县上水桥现代农业光伏电站的电力设施设备及地上附着物,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了二次拍卖、一次变卖后均流拍,变卖流拍价(即保留价)为84488676元。
经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征求意见后,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表示同意按照司法拍卖流拍价(即保留价)接受上述财产以物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的规定,上述经本院司法拍卖流拍的位于贞丰县上水桥现代农业光伏电站的电力设施设备及地上附着物应当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抵偿债务。
在执行(2021)黔23执恢35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8)黔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该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本金57204439.4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9日起,以欠付工程款57204439.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工程价款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以欠付工程价款57204439.4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低于4.75%/年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高于4.75%/年的,按照4.75%/年计算);在执行(2022)黔23执1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0)黔2325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该案执行标的为工程质保金8847580.95元及利息(以8847580.95元为基数,年利率为3.85%,支付期限从2021年2月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2021)黔23执恢35号【执行依据为(2018)黔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中债权总额为74032429.95元,(2022)黔23执1号【执行依据为(2020)黔2325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中债权总额为9563394.23元,评估费为180000元。上述债权总额为83775824.18元,扣除已执行到位的24338109.76元,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案以物抵债中受偿债权为59437714.42元。本案中执行标的物流拍价为84488676元,因此申请执行人在接受上述财产以物抵债时需向被执行人补足差额25050961.58元(该款项申请执行人已汇入本院账户)。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贞丰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贞丰县上水桥现代农业光伏电站的电力设施设备及地上附着物作价8448867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抵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5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义务中的59437714.42元债权。上述电力设施设备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单位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章鸿
审 判 员 陇忠平
审 判 员 卿烽展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合群
书 记 员 赵 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