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3执他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429200515Q,住所地贵州省高新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6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875383,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贞丰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MA6DKR7QXQ,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龙场镇龙场村三组8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贞丰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黔2325执恢259号】,因该案双方当事人与本院执行的(2021)黔23执恢35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为便于案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提级执行。
本院认为,因该案双方当事人与本院正在执行的案件当事人一致,为便于案件的执行,由本院提级执行更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贞丰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5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贞丰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马章鸿
审判员***
审判员卿烽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洁
书记员*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