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与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民初2041号之二
原告: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07639857XY,住所地宝应县南城根路宝利莱商城5-A10。
法定代表人:郎红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华,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53211945X,住所地宝应县范水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与被告**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102元,减半收取17551元,由原告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廷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刁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