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宁01执2426号
申请执行人: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汜水镇。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杰、顾盛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宁夏宁东国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镇中房物流园区道路以南、标准化厂房项目以西。
法定代表人:杨文辉,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21)沪贸仲裁字第075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宁东国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33702.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0413.43元,律师费39253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425元,承担仲裁费39241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461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3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宁东国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6650.88元,本院扣缴执行费24616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402034.88元。2021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