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53211945X,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
委托代理人:梅生,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039098944,地址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简春国。
委托代理人:陈以平,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1023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3909066元,执行费4149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2022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对所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737582元及相应律师、代垫诉讼费30817元表示认可,定于2022年5月20日前偿还1737582元及代垫诉讼费30817元;2022年7月30日前偿还60万元;2022年8月30日前偿还60万元;2022年9月30日前偿还8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支付第一批款项后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保全及其他执行措施。双方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22)苏1023执1015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自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长安
审判员  杨浩杰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