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民初5055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国,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旭,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宝应县氾水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因原告***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大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悦
书 记 员 呼延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