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念亲恩(南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5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53211945X,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生,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念亲恩(南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WKRW8X9,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化标。
申请执行人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念亲恩(南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02民初7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念亲恩(南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8日前一次性退还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7万元;二、如念亲恩(南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需另行给付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且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念亲恩(南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全部未给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675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392元,由念亲恩(南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3月24日,多次在执行“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
2、2022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传票等。
3、执行过程中,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已终本结案。关联案件中,本院执行法院电话联系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化标,其称公司及其个人对外均有大量债务,现无力清偿欠款。
5、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2年3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生,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梅生表示暂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黄立威
审 判 员 徐海燕
审 判 员 朱启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胜祥
书 记 员 王济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