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续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1474号
申请执行人: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53211945X,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
委托执行代理人:梅生,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续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MA1MA7NA0D,地址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杨伟华。
申请执行人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续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9)苏1023民初8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扬州续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了1950000元,申请执行人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21)苏1023执1474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人宝胜系统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洪庆
审判员  严 翔
审判员  杨长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信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