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民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山景越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名居俪苑1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08326603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九龙路544号锦绣苑A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NCN7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8月24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保山市隆阳区。
原审被告:云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市分公司。
住所地: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观音塘小区238号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N9ULG4F。
负责人:***。
上诉人保山景越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云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502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山景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称其与被上诉人云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保山景越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山景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36元,减半收取2518元,由上诉人保山景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