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民终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九龙路**锦绣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NCN7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山景越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名居俪苑**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083266030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市分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观音塘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N9ULG4F。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云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保山景越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云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502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在开庭审理前,没有将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直接送达上诉人云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经其授权领取法律文书的人员,属于违法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502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山景越商贸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施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