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02民初2200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64年5月27日生,白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第三人:保山市隆阳区**白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街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01015257722W。
法定代表人:字晓明,该乡乡长。
第三人:云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九龙路544号锦绣苑A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NCN7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保山市隆阳区**白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云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以被告***已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自广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