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91民初4238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莺,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25-8号一层112室。
法定代表人:姜晓,总经理。
被告: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14层B区。
法定代表人:王保庆,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伟,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缘公司)、被告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莺,被告拓缘公司及水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伟、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与拓缘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拓缘公司向**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4243元,水利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依法判决水利公司支付**设计项目奖金395322元;4.本案诉讼费由拓缘公司、水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4月1日起,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被委派到水利公司工作,岗位为水利工程规划设计。2018年5月1日,劳务派遣单位更换为拓缘公司。**的工资和奖金一直由拓缘公司、水利公司共同负责发放。**在水利公司工作期间,曾参与了多个项目的规划设计,但水利公司以各种理由扣押**奖金不予支付。2019年2月22日,**向济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经过裁决出具了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245号裁决书,裁决拓缘公司、水利公司仅向**支付部分奖金等,**认为全部奖金水利公司、拓缘公司均应支付,为此**依法提出本次诉讼,望本院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拓缘公司、水利公司共同辩称,**与拓缘公司从未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诉水利公司支付奖金,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14年4月1日起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在水利公司工作,岗位为水利工程规划设计,2018年5月1日,**与拓缘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继续在水利公司工作,约定工资由拓缘公司发放,奖金由水利公司发放。**于2018年12月28日起请假,后未再到水利公司工作,拓缘公司及水利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支付了奖金17010.8元。
另查明,**称其在本案仲裁庭审阶段明确提出与拓缘公司及水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仲裁庭审笔录中并未记载。
水利公司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载明:2016年8月31日后签订合同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一)设计、咨询等项目的可分配奖金额度根据有效合同额,采取超额累进费率方式计算,计算比例为有效合同F万元,F小于等于20、F大于20小于等于100、F大于100,设计、咨询项目奖金比例分别为25%、20%、15%,勘查项目的奖金分配比例为15%,测量项目的分配比例为20%……(二)确定项目部成员的奖金,项目部设计成果提交存档并经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认为是有效项目,成员的奖金由项目负责人确定,项目负责人根据每个人的工作量、技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等,确定每个人的分配系数,填写《生产人员项目奖金分配表》(附近一),并根据分配系数确定每个人的奖金,提交分管副总经理或院长助理审核,签字确认无异议后,报总经理审批由财务审计部发放。……《生产人员项目奖金分配表》载明:……项目负责人分配系数为1.0,主要参与人员最低分配系数为0.1,非主要参与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参与人数2-3人(含3人)的项目,项目分配系数总和不得小于1.5;参与人数4-6人(含6人)的项目,项目分配系数总和不得小于2.5,;参与人数7人以上(含7人)的项目,项目分配系数总和不得小于3.5。……个人分配项目降级=项目可分配奖金*个人分配系数/项目参与人员分配系数。
2019年2月22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会(以下简称济南高新区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1.确认**与拓缘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2.拓缘公司向**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4243元,水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水利公司支付**设计项目奖金395322元,拓缘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仲裁委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245号裁决书,裁决:一、水利公司向**支付项目奖金75618元;二、拓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均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拓缘公司、水利公司提交的薪酬管理办法一份,**提交的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245号仲裁裁决书一份、项目奖金明细表两份、仲裁庭审笔录一份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与拓缘公司、水利公司对于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245号裁决书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均无异议,该仲裁裁决载明**于2018年12月28日起向水利公司请假后,未再到水利公司工作,**称其在本案仲裁开庭时明确提出,但其提交的仲裁庭审中笔录中并未载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主张的于2019年2月22日与拓缘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主张拓缘公司支付其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水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拓缘公司及水利公司对于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245号裁决书未提起诉讼,视为对于该仲裁裁决内容的认可,本院对于该仲裁裁决认定的水利公司应支付**项目奖金75618元,拓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水利公司共计应支付**项目奖金为75618元,拓缘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主张奖金的超出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设计项目奖金75618元,被告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主张确认其与被告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主张被告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其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4243元,被告山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曲劲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聂旭红